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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2-08-09 15:45:57


为增强与会员的联系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充分发挥协会职能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精神及本会章程的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、审批,权利、义务关系的建立、变更,会员资格的终止。

第二章  入会管理

第二条  深圳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三条  申请加入深圳水利工程行业协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2、拥护本协会的章程,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、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;

3、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;

4、在深圳地区从事水利、水务行业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检测、材料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;

5、在深圳地区注册企业,异地企业应设立驻深圳分支机构、办事处。

第四条  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明确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以及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,作为其证明资格的依据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。

第五条  各自愿入会的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:

(一)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需提供如下资料:

(1)在本会网站上下载并填报入会申请书;

(2)营业执照;

(3)资质证书;

(4)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;

(5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6)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,建立会籍档案,并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六条  会员证审验管理

1、会员证实行每四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,逢单数年份进行。

2、秘书处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会员单位异动状况。

第七条  实行联络员制度。会员单位宜选派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人员,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,联络员应取得公司的授权,更换联络员应书面通知协会,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。

第三章  权利和义务

第八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1、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3、获得本协会的服务的优先权;

4、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5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,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,由工会委员会批准。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1、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、行约;

2、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;

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4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讨、经验交流、考察等活动;

5、积极参加行业诚信评价;

6、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行业发展的政策、法规,研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,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;

7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;

8、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9、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的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有变动,应及时书面通知秘书处具体工作部门。

第十条  具备会员资格是参加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。

 

第四章  会员资格的终止

第十一条  会员自行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由理事会备案终止其会籍。会员自动退会后可以重新入会,按第七条办理,并须足额补齐所欠会费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:

(一)申请退会的;

(二)不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;

(三)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;

(四)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;

会员资格终止的,本协会收回其会员证,报理事会备案,并及时在本协会网站、公布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五章  附则

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五条  本办法由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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